你好,我想问下长期未住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三级收费标准:
0.4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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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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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人物业费的收取如下:
(一)业主所居住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
(二)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三)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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