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是否有权强拆土地,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国土局并没有权利决定强拆,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是否强拆。其它机关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是没有执行拆除的执行权的,所以在很多案例里也经常遇到国土局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说明。
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都很明确,作出了处罚和罚款,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相关的处罚决定义务的,由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多的案例都是由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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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有权利进行强拆,但国土局没有直接的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
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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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有权强拆土地上的违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如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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